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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房屋已转让,要析产继承需先另案主张转让行为无效?!

易居房产团队 易居房产律师团
2024-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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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易居房产律师团队研究部(授权发表)

来源│易居房产律师团队案例研究库(18-055总第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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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房屋已转让,要析产继承需先另案主张转让行为无效?!

---李某1与周某3等继承纠纷案法律解析


【关键词】

夫妻共同财产遗嘱继承 转继承 行为无效 遗产房屋 析产继承


【要点提示】

配偶去世单方转让更名家庭共有遗产房行为无效,转让方又去世的,房屋仍应列入被继承人遗产范围内进行析产继承分割。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1

被告:周某3、周某1、周某2、张某1、王某、李某2、李某3


【人物关系】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李某与周某4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子女两人,长女周某3,次女周某1(未满18周岁)。李某于2009年12月17日死亡,原告李某1、毛某2系李某之父母,李某1、毛某2生育三女,长女李某、次女李某2、三女李某3。被告张某1、周某2系周某4父母。周某4与王某登记结婚。周某4于2014年5月22日死亡,毛某2于2014年8月3日死亡。

涉案坐落某市某房屋(建筑面积266.75平方米)系被继承人李某与周某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原登记在周某4名下,现由周某3、周某1居住使用,2012年10月30日周某4将该房屋50%产权无偿变更到被告王某名下,经被告周某3另案主张,经两审终审,判决:确认周某4(已故)与王某于2012年10月25日签订的《申请》中无偿转让某市某房屋50%产权的约定无效。

2014年3月23日被继承人周某4立有代书遗嘱,表示:涉案房屋由被告周某3继承三分之一,被告周某1继承三分之二。案件处理中,李某2表示自愿将其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由周某3继承,李某3表示自愿将其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由周某1继承。

李某1与王某等因被继承人李某、周某4的遗产分割问题无法达成一致,以致成讼。

李某1的诉讼请求:判决原告李某1依法继承被继承人李某的遗产及转继承毛某2继承被继承人李某遗产中原告李某1应得的份额。


【法院判决】

(节选)

……

二、涉案坐落某市某房屋由原告李某1与被告周某3、周某1共同继承,原告李某1继承十五分之二份额,被告周某3继承三分之一份额,被告周某1继承十五分之八份额,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原告李某1与被告周某3、周某1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所需费用由原告李某1与被告周某3、周某1按上述比例负担;

……


【案件解析】

一、配偶去世单方转让更名遗产房行为无效,转让方又去世的,对争议继承房屋法院将如何析产分割?

涉案房屋系周某4与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产权人登记为周某4,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某死亡后,周某4虽将50%产权无偿转让给被告王某,但另案已判决该转让行为无效,故该房屋仍属于周某4与李某夫妻共同财产,各占50%产权份额,为二被继承人遗产。

2009年李某死亡时,其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周某4、李某1、毛某2、周某3、周某1,各继承李某遗产的五分之一。遗产分割前,毛某2于2014年8月死亡,故毛某2继承李某遗产的权利应当由其合法继承人即李某1、李某2、李某3各继承三分之一。

故此,对于李某的遗产,应当由周某4、周某3、周某1各继承五分之一,李某1继承十五分之四,李某2、李某3各继承十五分之一。按遗嘱继承办理的周某4遗产,根据被继承人周某4所立遗嘱内容、效力以及法院认定的属于周某4遗产的情形,按遗嘱继承的财产包括上述涉案房屋五分之三份额,其中五分之三份额由周某1继承三分之二,周某3继承三分之一。

综上,对于该房屋,李某1继承十五分之二份额,周某3继承三分之一份额,周某1继承十五分之八份额。


二、涨“姿势”:什么是转继承,什么是代位继承,二者有何区别?

《继承法意见》第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二者的主要区别:

1、本质不同:转继承是在继承开始后,尚未分割前又转由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行为,本质上是连续发生两次继承;代位继承则是代位人基于代位继承权直接参加遗产继承

2、发生时间不同:转继承发生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代位继承只能是因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发生。

3、主体不同:转继承人是被转继承人死亡时生存的所有法定继承人;代位继承中的代位人仅限于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即子女。

4、适用范围不同:转继承可以发生在法定继承中,也可以发生在遗嘱继承中;代位继承只能发生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不适用代位继承。

还没明白?那我们举个“栗子”:

一、甲死亡,甲的儿子乙早在3年前就已经死亡,那么由乙的儿子丙代替乙继承甲的遗产,就是代位继承。

二、甲死亡后,继承开始了,但还没有实际接受遗产,甲的儿子乙出车祸死亡,乙本应继承房屋一处,那么由乙的法定继承人丁继承这处房屋。丁是转继承人。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52、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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